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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泸市府办发[2004]3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和市级各部门在整顿统一着装工作中有关情况和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熊霞,3190019
泸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贯彻落实《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步骤
(一)准备动员阶段(2004年6月5日以前)。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订整顿方案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15日以前)。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纠正期限最迟不得超过2004年8月15日;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以及库存服装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和销毁。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4年9月15日以前)。由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在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10月15日以前)。各县、区和市级各着装部门于2004年9月30日前向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整顿工作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以便汇总报市政府和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结束后,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布结果。
二、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成立整顿统一着装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着装、谁清理”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负责抓好本部门和本系统的整顿工作。
各县、区和市级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本地区、本部门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的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重点清理、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部门及人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
(四)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县、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组织领导
成立“泸州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对全市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布置安排、统筹协调。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曹杰担任。
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监察局副局长、市纠风办副主任罗渝,市财政局副局长康立沙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市法制办、市编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泸州国安局、市司法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泸州药监局、泸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泸州海关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泸州整顿统一着装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市级有关部门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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