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地税发[2004]89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4-19 | 生效日期:2004-04-19 |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各单位要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征收管理,对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性收入,均按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既有免税收入,又有应税收入的,必须单独核算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同时,严格划分与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对成本费用无法划分清楚的,可以按配比原则,以收入为依据计算免税收入及应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函[2004]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4月19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