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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价费[2004]1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27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4]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省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商请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财会[2004]14号)悉。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两部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我省从2004年度开始对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鉴于考试报名在即,国家发改委尚未下达有关考试收费文件,经研究,同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组织2004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暂按每位考生110元的标准收取考试费。
  考试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除用于上缴全国会计考办的费用外,其余专门用于组织报名、媒体公告宣传、报送考生资料、试卷保管、考试场租、监考巡考、组织阅卷等各项开支。
  本函自200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2005年度考试前,由我局根据国家有权审批部门的规定重新明确收费标准。请收费单位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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