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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工作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政发[2004]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29 | 生效日期:2004-04-29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工作的意见》(宁统[2004]37号)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工作的意见
为了客观、真实地掌握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实际情况,为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工作,并建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监测体系。现就做好全区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住户调查工作的必要性
城镇住户调查工作是我国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掌握人民生活、市场价格、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等情况,研究重大问题,进行科学决策,提供了大量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随着我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原有的城镇住户调查布点少、样本规模小及地区代表性不足等问题,已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我区城镇居民的真实收入水平及其增长变化趋势,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客观真实的掌握近年来全区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在加快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为各级党委、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需要进一步加大全区城镇居民住户抽样调查的范围和样本规模,以不断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和科学的态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城镇居民住户调查条件,健全目标监测体系
为了做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目标监测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各地要尽快把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工作开展起来。目前,我区除了部分市、县(区)开展了此项工作外,永宁、贺兰、青铜峡、盐池、同心、中宁、隆德、泾源、彭阳、西吉等县(市)尚未开展此项调查工作,尤其是在固原市只有一个调查点,不具备代表性。因此,各级政府要在所辖区内全面开展城镇居民住户统计调查工作,扩大调查范围。为了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政府要抽调专门人员,划拨专项经费,配备相应技术设备,为调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居民住户调查要做到统一方案、统一指标解释、统一考核尺度。自治区城调队负责全区居民住户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调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城镇居民住户调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统计部门开展具体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基层各街道居委会、工会组织协助统计部门开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真实,对统计数据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即对各市、县(区)的统计数据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汇总、分析后,反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三、开展城镇居民基本情况调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民政部和全国总工会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04年全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04]1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要在全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情况调查(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基本情况的调查以经常性调查样本的6倍比例进行调查)。一是摸清我区城镇居民家庭的人口、就业、收入、消费、教育、社会保障等与小康社会监测密切相关的信息,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二是在此次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经常性住户调查的抽样框,为各级政府开展经常性城镇居民收支调查提供依据。此次调查工作将于2004年6月1日开始,8月中旬结束。调查组织工作由自治区统计局城调队负责。
这次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为了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数据,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做好调查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调查任务的完成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条件。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4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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