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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全市小型燃煤锅茶炉和小型窑炉进行整顿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平政办[2004]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23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控制大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确保我市2005年底大气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的二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的《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通知》(平政[2003]34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燃煤锅(茶)炉、小型窑炉予以整顿。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平顶山市东起许南公路、西至平宝路与庙洪线交叉口、南起新建南环路、北至新建北环路范围内及东高皇、北渡、曹镇、焦店、滍阳5乡镇所有1吨以下(含1吨)的燃煤锅(茶)炉、小型窑炉严禁燃用原煤,改用清洁能源(电、煤气、天然气、太阳能、焦炭、型煤、煤制气等)。原有的燃用原煤设施一律于2004年9月30日以前关停并自行拆除。

  二、平顶山市城区及城区所辖乡镇,凡集中供热及煤气管网能够到达的地方,严禁新上燃煤设施;凡集中供热及煤气管网不能到达的地方,若生产工艺必需者,经环保部门审批可以新上、更换烟尘排放浓度在100mg/m3(标)、林格曼黑度Ⅰ级以下的环保型燃煤设施。

  三、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应以改善辖区环境质量为目标,参照此文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1吨以下(含1吨)燃煤锅(茶)炉、小型窑炉整顿方案。

  此项整顿工作是改善全市大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公安、法院、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切实抓出成效,为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做出贡献。

附件:平顶山市区关停并拆除的锅(茶)炉、小型窑炉名单(略)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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