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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劳社厅发[2004]2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2003-07-01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范围
  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并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
  (一)离休前具有行政职务的离休人员,正厅级每人每月155元,副厅级每人每月13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105元,副处级每人每月85元;离休前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13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每人每月95元。
  (二)离休前兼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较高的职务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工资、医疗待遇的通知》(青组老〔2003〕4号)精神提高了待遇标准的离休人员,按照提高后的待遇标准执行。

  三、经费来源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组织实施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由离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管理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一份)和《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完成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填写《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1、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审批表(略)
   2、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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