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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劳社厅发[2004]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4-22 | 生效日期:2003-10-01 |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中央驻青行业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从2003年10月1日起适当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待遇水平的范围和对象
此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的范围和对象为已办理离休手续并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
二、提高待遇水平的标准
离休人员根据离休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按下列标准增加待遇:
西宁地区(含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民和县、乐都县、平安县、互助县、循化县,每人每月增加12元。
共和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芒崖镇、冷湖镇、大柴旦镇、门源县、祁连县、刚察县、海晏县、同仁县、尖扎县、玉树县、称多县、囊谦县、扎多县、治多县、曲麻莱县、玛沁县、甘德县、达日县、玛多县、班玛县、久治县、泽库县、河南县、天峻县,每人每月增加13元。
化隆县、贵德县,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经费来源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其提高待遇水平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组织实施
此次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由离休人员管理单位填写《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审批表》(一式四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本人存档各一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增加的待遇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此项工作应于今年5月底前,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汇总表》,逐级汇总上报。
附件:1、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审批表(略)
2、提高企业离休人员待遇水平汇总表(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 海 省 财 政 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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