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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04]29号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日政办发[2004]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94号文件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清欠工作的任务目标。省政府要求,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全面清理建设领域已经形成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对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于2004年6月底以前全部清理完毕,不得形成新的拖欠。2004年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比例确保达到拖欠总额的60%,到2005年要达到90%,2006年年底,拖欠的工程款必须全部清理完毕。各拖欠单位必须于2004年6月10日前签订清欠还款协议书,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清欠。各级政府、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社会稳定和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鲁政办发[2004]29号文件的要求,制订具体的清欠计划和工作措施,带头清理自身拖欠的工程款。
三、部门联动,严格审核把关。3年清欠期间,新上建设项目,必须由市清欠办公室出具关于该建设单位(业主或投资人)有无拖欠工程款情况的证明。凡是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房产确权发证等相关手续。如相关部门无清欠办出具的业主或投资人已结清欠款或无拖欠行为的证明而办理有关手续的,监察部门要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款到位的情况下,要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出现工资拖欠。一旦发现,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视情节轻重和次数多少,相应降低直至取消其招标、投标资格,对恶意拖欠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法收回其资质证书,取消其施工资格。
四、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新的拖欠发生。认真贯彻鲁政办发[2004]29号文件关于落实“六条措施、五项制度和一项改革”的要求,推进防止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建设。当前尤其要落实好新开工项目的资金审查、政府投资工程款的到位情况、工程款风险担保制度、规范工程项目承发包活动和劳动用工保障工作。同时,要严格落实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即新开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要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存于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备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否则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此项制度要在今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五、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对所有欠款单位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具体确定各欠款单位的还款时限和额度,责成欠款单位与被欠款单位签订还款协议。对所有存在拖欠但拖欠单位不签字盖章的工程,各级要安排专人逐个项目进行督办。对拖欠事实基本清楚又拒不签字认可的拖欠单位,要列入恶意拖欠名单,在全市曝光,并上报省清欠办在全省曝光。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领导责任,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并注意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清欠工作深入开展。各级清欠办要配齐配强清欠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交通、通讯等办公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层层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确保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七、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安全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要工程款和工资的有关人员,要热情接待、讲明政策、说明情况、耐心说服教育,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突发性事件。
各区县清欠领导机构及其组成人员调整充实情况要及时报市清欠办公室(市建设大厦925房间,电话:8899132)。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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