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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从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工作人员管理规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2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省管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实际,现将监事会从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工作职责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工作职责
1.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参与监事会监督检查方案有关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拟定工作。
2.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参与监事会有关财务、会计、审计方面的实地监督检查工作。
3.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参与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审计方面内容的起草工作。
4.为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提供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技术咨询。
5.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安排,以监事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指定的其它一些方面的工作。
二、聘用与管理
1. 受聘人员人选应具有财会、审计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注册会计师从业资格4年以上,参与过大型企业的审计工作,从业经验比较丰富;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敬业精神;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会同监督指导处确定受聘人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具体人选由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推荐,征求监事会主席意见后,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聘用事项。
3.受聘人员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安排到规定的监事会办事处参与监事会的相关工作。
4.受聘人员聘用期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在聘用期间,受聘人员不得有妨碍监事会工作的其他行为。
5.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不转行政工资关系。本人为中共党员的须转党的临时组织关系。
6.受聘人员由所在办事处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应遵守和执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及办事处的有关规定。是中共党员的受聘人员参加所在办事处党的组织生活。
7.受聘人员在监事会工作期间,在原会计师事务所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监事会工作期间的表现和评价,应作为其职务晋升和工资晋级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优秀者,建议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优先予以晋升和晋级。
8.监事会工作办公室给予受聘人员所在会计师事务所适当的费用补贴;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直接从事监事会工作的费用(如差旅费等),由省国资委办公室统一列支。
9.受聘人员任期的工作表现,由其所在的办事处做出评价和鉴定,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一式两份送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其中一份留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存档,另一份送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10.受聘人员聘用期满,可根据合同(协议)终止聘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考核、确认续聘。
11.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如发现有不适合从事监事会工作的事由,或有违反《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工作“六要”“六不”行为规范》的行为,经核实,终止聘用。
本规定由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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