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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汕府办[2004]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30 生效日期:2004-04-3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根据国家、省有关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财政管理制度改革,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强化财政资金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必须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属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入范围是:
  (一)依照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依据国务院和财政部审批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通过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收取的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的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
  (六)政府公共资源(含城市公共设施资源、城市道路营运权资源、带有垄断性经营牌照资源、政府配置资源等)有偿使用招标、拍卖取得的收入;
  (七)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含物业租金收入);
  (八)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事业单位收取的广告收入;
  (九)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经营收入;
  (十)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
  (十一)其他收入,主要包括以政府和单位名义收取的捐赠收入、国家行政机关派驻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各单位财政性资金利息和财政专户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项目列入应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余额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述“收支两条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各部门和单位要对本部门和单位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类资金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未编码的项目向市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严格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全面委托银行代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缴罚分离”的制度。
  “收支两条线”资金必须委托银行代收,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制度,由执收执罚单位发出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或个人直接将款项缴入指定的财政帐户,取消“收支两条线”资金收入过渡户。对零星收入或不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条件的,执收执罚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执收执罚单位设立一个“收支两条线”资金收入汇缴帐户,专门用于“收支两条线”资金收入收缴和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该帐户资金不得用于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按照有利征收、方便缴款的原则,对随税收征收的仍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三、理顺上下级或职能部门之间“收支两条线”资金分成缴拨关系。
  凡是涉及上下级或职能部门之间分成的所有“收支两条线”资金,除有专门规定之外,资金的上缴下拨业务全部通过各级国库或财政专户运作。执收执罚单位征收的“收支两条线”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应上解或下拨的,必须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或结转。上下级或职能部门之间不得直接对收入进行集中、提取及分成。

  四、积极推行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强化“收支两条线”资金支出管理。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全面推行部门综合预算,将“收支两条线”资金统一纳入部门综合预算范围,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合理核定预算支出,统筹安排财政性资金:
  (一)“收支两条线”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部门综合预算核定的定额标准拨付,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并经过预决算程序监管开支,从实施财政支出改革上堵塞漏洞;
  (二)具有专项用途的专项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附加、资金)等,实行预算编制与统筹调剂相结合办法,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招标、拍卖等所取得的收入,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补偿执收成本、管理费支出外,其余由财政统筹安排;
  (四)执收执罚单位应编制年度收支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收支计划以及用款单位的实际上缴情况和用款进度,核拨经费。
  执收执罚单位当年“收支两条线”资金收入超过年度计划收入数部分,财政部门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追加一定比例的专项经费,追加经费应控制在超收入计划的60%以内,其中20%作为执收执罚单位的奖励。

  五、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执收执罚行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一方面,不准乱收、乱罚,凡是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必须立即取消,擅自扩大收罚范围或者提高收罚标准的,必须立即纠正;另一方面,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履行职责,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监察、财政、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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