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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库[2004]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2004-05-28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管理,促进执收单位正确履行职责,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将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申政策
(一)项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管理制度。收费项目立项应报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批准;确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应报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其他政府部门无权擅自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未按规定报经批准的或超出审批范围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属于乱收费行为,必须停止执行。
(二)收缴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必须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并按规定的入库级次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上缴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利息收入),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收缴方式和时间及时解缴,不得拖欠、截留和坐收坐支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票据管理市财政局是财政票据管理的主管机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刷、发放、出售、销毁和承印财政票据。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收费权限,正确、准确使用收费票据、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只能用于内部往来结算、代办及捐赠收入,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项目。各种票据不得互相串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收费票据的购领和核销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二、落实措施近来,审计中发现部分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扩大财政票据使用范围、混用乱用票据等现象。为有效规范财政资金收缴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对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由基层执收单位直接解缴财政的方法。具体要求是: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是属于国家的财政性资金,必须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观念,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规范合理地收取和使用。
(二)加强收费项目清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对本部门收取的各项收费进行清理,发现有未经批准的收费,或继续收取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情况,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凡不纠正的,查明原因后,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规范收入管理。各单位、各部门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收费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为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从2004年7月1日起,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的试点范围,取消原有主管部门层层汇总解缴的办法。各基层执收单位应将当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于次月5日前按规定的入库级次,直接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逾期未执行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收缴管理。除已实行收费收入收缴分离改革的单位外,对尚未设立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的基层执收单位,应按规定程序立即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汇缴专户管理。汇缴专户资金只能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用于本单位支出。各基层执收单位要按规定要求按月编制报送收费项目月报表(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五)加强票据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要定期清理检查票据使用情况,严格按规定要求使用票据。凡发现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进汇缴专户,乱用财政票据的,除没收上缴财政外,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2004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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