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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0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及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会[2004]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20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0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4]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检查对象
  1、企业单位:(1)以前年度检查中存在较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企业;(2)会计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或D类的单位;(3)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单位;(4)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5)检查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时需延伸检查的相关企业;(6)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企业。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在选择检查对象时,除按上述要求外,应选择具有一定资产或收入规模,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持续经营的企业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对象。
  2、部分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1)以前年度检查中存在较多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2)屡被投诉举报反映存在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3)业务增长与事务所规模不相适应的会计师事务所;(4)其他认为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检查对象2、由市财政局选定。

  二、检查形式
  1、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由市财政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聘用的注册会计师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检查部分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并延伸检查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2、以财政部门为主开展专项检查。包括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对以前年度检查中存在较多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企业进行回访式检查。
  3、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检查。一是市财政局将在各区县财政局和财税分局上报的检查名单中选择部分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检查;二是市财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以前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中存在较多执业质量问题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回访式检查;三是各区县财政局可以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结合各自特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聘用注册会计师开展检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开展检查,必须符合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用注册会计师等相关人员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暂行办法》(财监[2000]17号)的规定。

  三、检查内容
  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以企业单位2003年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可以追溯检查以前年度。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的规定,结合被检查单位的行业特点、特殊管理要求等确定检查的重点内容。除财监[2004]56号文规定的检查内容外,还应当将下列内容作为本次检查的重要内容: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1、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施审计时是否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2、有无低价承揽业务导致不能完全实施审计程序的;
  3、有无将审计业务分拆转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有无超出审计能力承揽审计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审计计划的。
  (二)对企业单位的检查
  1、有无应委托不委托或者拒绝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2、有无提供虚假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和文件;
  3、有无在审计中不提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不配合注册会计审计,妨碍注册会计执业;
  4、有无授意、强制要求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内容不实或者虚假的审计报告。

  四、检查户数和时间安排
  本次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从2004年5月下旬开始,至10月中旬结束。其中,5月下旬至6月初为准备阶段;6月上旬至9月上旬为专项检查的实施阶段;9月中旬至10月中旬为处理处罚及总结阶段。
  1、各区县财政局检查8户企业,各财政分局(财税五分局、市财政监督局除外)检查5户企业;财税五分局检查2户企业;市财政监督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户数不少于140户企业。
  2、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市财政监督局除外)应于6月5日前将选定的检查名单上报市财政局(附件2中表1),其中;各区财政局应上报10户企业,各财税分局(财税五分局除外)应上报20户企业。
  3、由市财政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聘用的注册会计师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8家不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并根据需要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延伸检查3-5户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延伸检查的名单,由市财政监督局进驻会计师事务所检查之后选定,报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尤其要熟悉注册会计师执业程序和业务特点;要切实选准选好重点检查单位,根据不同行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实施针对性的检查,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成效。
  (二)协调沟通、避免重复
  各单位要注意与税务、审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避免对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重复检查。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在检查企业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问题,应及时将存在的问题上报市财政局。除回访检查和核查举报、人民来信等特殊情况外,2003年已经检查的单位,一般不再列为本次检查对象。
  (三)依法行政、依法处理
  各单位要以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部分财政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沪财法[2003]72号)等规定为依据,切实规范检查工作程序,要特别注意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意见,认真收集检查证据;要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处理恰当。
  (四)积极探索、树立形象
  贯彻检查与调研相结合的方针,以会计监督检查为契机,调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倾听和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探索财政部门行政监督的方法、手段,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树立财政部门行政监督的良好形象。各单位也可根据各自的工作实际,确定调研课题。
  (五)及时报告、认真总结
  各单位要将检查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政策不明问题及时上报市财政局。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0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汇总报表(附件2中的表6“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表7“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表”、表8“违法违规情况汇总表”以及表11“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处罚情况汇总表”)、典型案例和调查报告等材料(附报软盘)上报市财政局。
  1、检查总结报告。包括:检查的组织开展情况,包括检查的范围、形式,重点剖析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问题和原因,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总结经验,针对如何加强会计监督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典型案例。对检查中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例,选取影响大、代表性强的案例进行加工整理后上报。案例的字数原则不少于2000字,格式参照财政部《关于下发典型案例样本的通知(财监便[2003]35号)》。
  3、调查报告。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调查报告及调查表。

附件:
一、财政部关于开展200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4]56号)(略)
二、2004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附表(表1-12)(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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