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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 |
发文日期:2004-04-27 | 生效日期:2004-04-2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
近日,一些单位就审计署令第6号中的《审计报告》的文书格式及使用细节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审计报告》属于审计业务文书,要按照以往《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的处理方式,主送被审计单位,并根据需要抄送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以函的形式送其他有关单位(将《审计报告》附于函后)。
二、凡是以往用行政公文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的审计业务工作报告,仍然沿用过去的做法,不能用《审计报告》取代。
三、《审计报告》不标注版记。
四、《审计报告》的页码从封面起编排,至成文日期和印章页止,封面为暗码(即封面为第一页,但不打印页码,从封二开始出现第二页的页码)。
五、《审计报告》用纸与普通公文纸张标准一致。
审计署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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