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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石国税函[2004]15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5-24 | 生效日期:2004-05-24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查补税金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24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未下发CTAIS修改程序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手工设置《应征和入库查补税金登记簿》,并增设相关科目。
二、对于填开的缴退税凭证,需在备注栏注明查补、退税类型,机用缴款书可通过CTAIS直接录入,其他凭证手工填写备注栏。
三、会报表的“TRS任务”市局将通过局域网下发,请各单位注意及时下载。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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