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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石国税函[2004]153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5-17 | 生效日期:2004-05-17 |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国税函[2004]21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未修改CTAIS软件之前,应分别设立《入库企业所得税登记簿》和《抵缴企业所得税登记簿》进行手工登记,以保证按修改后的报表口径编制报表。
二、关于会计核算原始凭证的使用和帐簿的登记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三、对于填开的缴退税凭证,应在“备注”栏分别注明“预缴”、“汇算清缴”、“缴纳以前欠税-陈欠”、“经缴以前欠税-呆帐”“预缴退税”、“汇算清缴退税”等字样,机用税收缴款书可以通过CTAIS直接录入打印,其他凭证手工填写备注栏。
四、《税收电月报》和会统报表的“TRS任务”市局将通过局域网下发,请各单位注意及时下载。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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