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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税[2004]5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4-03-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上海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在2003年5月2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生产销售的SGM7161LK、SGM7161LE、SGM7161LE AT、SGM7180LSAT型别克牌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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