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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日期:2004-03-14 生效日期:2016-12-11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查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2004年中央预算,批准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结果报告中为完成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圆满完成2004年的预算任务。 
  会议强调,要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五个统筹”的要求,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好地加强宏观调控。依法加强税收征管,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增加公共卫生特别是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增加就业和社会保障支出;支持推进税制和其它体制改革;从完善体制和规范制度上研究逐步解决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努力节约各项开支,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省级以下财政体制。继续推进预算制度改革,尽快建立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求真务实,依法理财,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审计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0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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