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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人防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行[2004]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财政局、人防办: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平战结合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人民防空会计制度》 (国动字[1999]1号)和我省《关于转发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粤财文[1998]105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平战结合收入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借用和挪作他用。
二、为增强省级人防部门的调控管理能力,省人防办从各市(包括区、县)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设费集中比例由2%提高到8%;所收取的平战结合收入,分类按比例上缴省级财政专户,其中: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上缴70%;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上缴60%;三类人防重点城市上缴50%。
省人防办集中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和平战结合收入作为省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统筹用于全省人防工作的组织指挥、人防通信警报网络建设、人防重点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人防抗灾、救灾等工作开支。各市人防办必须按照《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在每年10月份向省人防办提交下一年度的省人防战备建设专项经费补助申请,省人防办对各市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省集中的人防易地建设费由各级财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5天内专项上解省财政(收款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开户行: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账号:2510001),并请在缴款单上注明:“XX市(县)上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平战结合收入由各级人防部门直接上缴省级财政专户(收款单位:广东省财政厅,开户行: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44086320101225001409),并请在缴款单上注明:“XX市(县)人防部门上缴平战结合收入”,每年上缴两次,分别于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完成。该项工作列为人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单位必须如实上缴,不得隐瞒收入,夸大成本费用。省财政厅将会同省人防办加强监督检查。
四、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人防建设经费(如指挥所建设、维护经费,公共工程维护管理费,人员、办公经费等)继续保持原拨款渠道不变。
本通知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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