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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建[2004]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转贷国债的计息时间和还款日期。从2004年起,省直有关单位和地方财政局每年应付转贷国债资金利息的起息时间和应付金额按财政部的计算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省直有关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各批次转贷国债资金还本付息的日期调整为相应季度最后月份的第12日(节假日顺延)。
二、规范转贷国债本息逾期还款规定。省直有关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当年应还转贷国债资金本息(含罚息),应于次年2月底前缴付完毕。此前未缴纳的,属地方部分通过年终结算扣回,属省直单位部分通过专项经费扣回。
三、建立转贷国债的定期沟通机制。
(一)省财政厅于每年初将财政部下发“转贷地方国债还本付息计划”,对应分解给省直有关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明确省直有关单位和相应市当年应还转贷国债的批次和本金、利息金额。
(二)省直有关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在归还转贷国债本息资金的同时,填制“转贷国债还款情况明细表”,逐笔列示本次归还资金中的项目、本金、利息、罚息的明细情况,基建部分上报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技改部分上报省财政厅(企业处)。
四、国债项目提前归还转贷国债本息的规定。单个项目转贷国债资金的本息若要提前归还,仍按省财政厅粤财建[2001]100号文规定办理。
广东省财政厅
200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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