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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统函[2004]31号 | 发文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发文日期:2004-03-2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申报城市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的函》(商运监函[2004]1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制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监测报表制度》,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此项调查取得的资料只适用于监测市场变化,不能用于编制物价指数。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及时提供我局贸易外经司。
国家统计局
200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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