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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明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汇国发[2004]5号 发文机关:农业部
  发文日期:2004-03-14 生效日期:2004-03-14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自2003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各分局反映运转正常,现将有关事项补充明确如下:

  一、关于《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的印制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负责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表3的格式,补充“辅助信息”栏内容后进行印制,将印制好的《特殊机构代码申领协办单》提供给银行柜台使用。

  二、关于机构名称填写的问题。特殊机构的名称应当根据该机构向银行提供的有效证明或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来确定,并与银行的开户档案资料或预留印鉴进行核对。对于既有规范的中文名称,又有规范的英文名称的特殊机构,以其规范的中文名称为准,同时将其规范的英文名称录入“备注”栏,以供分支局进行核对。

  三、对于境外机构,其机构地址和邮政编码应填写其在境外的地址和邮政编码,其机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可以填写其在境内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四、对于境内公司(具有组织机构代码)到境外(如香港)投资设立公司,由于境外公司所使用的名称与境内公司完全一致,以致境外公司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赋予的代码与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一致,此类境外公司在申领特殊机构代码时,在其名称后面填加“(香港)”字样,以便申领到单独的特殊机构代码。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4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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