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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直部门企业改制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公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15 | 生效日期:2004-03-15 |
为加强省直部门企业改制步伐,规范资产评估委托行为,确保资产评估质量,决定由省直部门负责所属改制企业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省直部门要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暂行办法(试行)》(冀国资字[2003]66号)和《省国资委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程序和评分标准(试行)》(冀国资字[2004]32号)要求,制定本部门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程序和方法,并于2004年3月22日前报省国资委备案,未按期完成备案的,由省国资委直截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省直部门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应于2004年4月10日前完成,选聘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社会各界对省直部门选聘资产评估机构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可向省国资委检举。省国资委检举电话:0311-7903704.
特此公告。
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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