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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县综治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灵办发[2004]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03年度,全县广大政法综治工作者,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个人,为全县社会形势的持续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为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县委、县政府决定对2003年度全县综治工作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现将评选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
  21个乡镇各评选1名,县综治委成员单位共评选15名。

  二、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在综治工作中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甘于奉献的敬业精神和执法为民的职业道德,工作积极主动,完成任务出色。
  3、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
  4、工作勇于开拓,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综治工作的新方法、新举措,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三、评选方法
  1、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群众推荐、单位审核把关的程序进行。
  2、先进个人人选经群众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县委政法委,由县委政法委和县人事局初评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3、评选出的先进个人人选必须经组织、纪检、计生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
  4、先进个人须填报《灵璧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2份,于2004年3月30日前报县委政法委。

  四、评选要求
  1、评选表彰先进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2、评选先进个人要面向基层和一线工作的同志,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真正体现先进个人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3、要认真逐项填写《灵璧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并按时上报。

附:《灵璧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个人呈报审批表》(略)

灵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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