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洪府厅发[2004]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18 | 生效日期:2004-03-18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对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对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实行贴息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住房消费,鼓励个人购房,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洪府发[2003]50号)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起,对以贷款(含住房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组合贷款)购买本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的个人,实行购房贷款贴息政策(以下简称“贴息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享受贴息政策的对象范围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指办理贷款合同时间),凡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湾里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范围内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可按本办法享受贴息政策。
(二)个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每套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每平方米成交价不超过2800元的,方可享受贴息。
享受贴息政策的条件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场形势每两年调整一次并对外公布。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按本市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不享受贴息政策。
二、贴息金额的计算
为便于操作,简化贴息计算,对享受贴息政策的购房人,贴息金额按购房总额的1%计算。
购房总额按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单位面积成交价计算确定。
三、申请贴息的条件
1、购房人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大于贴息金额;
2、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市房管部门办理贴息申请手续:
(1)《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银行贷款结息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6)购房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7)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市房管部门对购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贴息,并把贴息金额转入购房人在购房贷款银行开具的专用存折上。
五、贴息资金来源及负担
贴息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筹集,按照现行土地出让收益的归属分级负担。购房人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和青山湖区范围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其贴息资金统一由市财政负担;购房人在湾里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红谷滩新区辖区内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贴息资金由受益财政负担。贴息资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然后由市财政与有关区财政按季度清算。
六、其它
(一)购房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划入市房管部门设立的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购房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和监督。
(二)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为购房人提供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并向市房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附件:《个人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表》(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