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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财贸办公室、青岛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餐饮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青统字[2004]16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2004-03-25
 

各区、市统计局,财贸办公室(开发区财贸物价局、崂山区计划发展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市餐饮业呈现出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有力促进了第三产业发展。各级统计部门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建立了较为规范的餐饮业统计制度;各级餐饮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对餐饮业统计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和有效配合。但因全市90%以上的餐饮业统计对象是个体私营企业,统计基础薄弱,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形成不利影响。为确保全市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密切部门协作,畅通统计渠道,进一步加强餐饮业统计工作,特做如下通知:

  一、规范统计制度,加强统计监测
按照国家统计制度规定,餐饮业统计的基本方法是重点调查与目录抽样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即对规模以上的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实行月度全数调查,对规模以下的餐饮企业一年进行两次抽样调查。各区市统计局必须规范执行统计制度,加强对全市餐饮行业的发展监测,及时、准确进行餐饮业统计,不断提高餐饮业统计工作水平。
(一)及时掌握餐饮业发展动态。各区市统计局要积极适应全市餐饮业发展的新形势,学习掌握有关法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当地餐饮业发展态势的统计监测、反映,对新开业或规模扩大的符合限额标准的餐饮企业要及时进行基本情况调查,经市统计局核实后纳入统计范畴;在抽样调查月份,对单位总体和样本单位要进行仔细核对,以确保调查单位的全面、准确。
(二)提高餐饮业统计数据质量。各区市统计局除加强餐饮业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外,要密切与当地财办、地税部门的协作,根据地税部门和财办掌握的餐饮企业纳税营业收入及相关资料,对餐饮业统计数据进行全面评估、审核,以确保数据质量真实可信。

  二、加强功能互补,提高协作效能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餐饮统计数据质量,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全市餐饮行业的领导和税收征管工作,各区市财贸办公室(开发区财贸物价局、崂山区计划发展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各区市财办、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工作,为餐饮业统计提供有效的支持帮助;各区市统计局要做到依法真实统计,为当地领导和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决策依据。
(一)各区市财贸办公室(开发区财贸物价局、崂山区计划发展局),作为餐饮业主管部门,对餐饮业的发展、变化情况,应及时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信息反馈,同时应积极督促辖区内餐饮企业主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
(二)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掌握的餐饮企业的纳税资料,为统计部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对统计部门纳入月度统计调查的限额以上单位,每月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其发票使用、营业收入等资料;对统计部门一年两次进行抽样调查的样本单位,提供其营业收入资料,以帮助统计部门核实调查单位数据质量。
(三)各区市统计局要通过统计信息等形式主动向当地财办、税务部门提供餐饮业发展情况。

  三、加强组织领导,责任落实到位
各区市统计、财办、地税部门应切实加强对餐饮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文件要求,迅速建立工作联系。各区市财办、地税局应指派专人协调此项工作,各区市统计局要主动与财办、地税等部门联系,就具体业务工作进行协商,并于2004年4月9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分别报市财办市场网点处、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和市统计局外经贸易处。

青岛市统计局
青岛市财贸办公室
青岛市地税局
200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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