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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人部发[2004]2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2004-0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经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二、在麻风病院及专职从事传染病、结核病、血吸虫等寄生虫病防治的卫生工作人员,执行卫生防疫津贴。

  三、对医疗卫生津贴标准国家不再统一调整。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31号)精神,通过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对专职从事或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制定适当的倾斜政策。

  四、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筹集。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
人事部
卫生部
200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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