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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原煤洗煤焦煤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晋政办函[2004]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3 | 生效日期:2004-03-23 |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经国务院同意,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我省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政策延长5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晋政办函[2002]11号,曾向全省转发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山西省继续执行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及水资源补偿费政策的批复》(计基础[2001]34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山西省吨煤加收1元水资源补偿费的复函》(财综[2001]6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确保万家寨引黄工程的顺利实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缴费企业、单位要继续认真执行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吨、焦煤每吨4元.
二、从2004年1月1日起,废止《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煤炭厅、山西省煤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加统配煤矿水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晋价工字[1996]193号)文件,停止执行原统配煤矿的原煤、洗煤、焦煤各增加0.5元的征收标准.
原中央统配煤矿按照地方煤焦企业原煤每吨2元,洗煤每吨3元,焦煤每吨4元的水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执行.
三、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要从山西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补偿费.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和擅自减免.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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