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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库[200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2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级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不改变预算单位主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前提下,为保证本市国库管理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凡本单位有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附件
  二),请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一:《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2004年市级国库直接支付的项目目录》(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3月24日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国库直接支付是指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向代理银行(由市财政局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商业银行,下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商或个人等,下同)账户。

  第四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包括:工资支出、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和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
  (一)预算单位日常的、固定的,且达到一定限额的经费支出,包括物业管理费、租赁费等等。
  (二)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包括大型会议费等等。
  (三)其他需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

  第六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目录,每年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执行管理目标编制,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对于未纳入国库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仍按原拨付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国库直接支付程序

  第八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政府采购支出的审核、支付程序按相关文件办理。

  第九条 其他适宜国库直接支付支出的支付程序。
  (一)预算单位凭项目合同副本、支付凭证等,填写《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送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申请支付。
  (二)市财政局相关支出处室在收到预算单位的《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后,审核支付申请所列项目是否在批准的部门预算之内,有关申请的支付凭证是否齐全、相符等。审核无误后,由市财政局国库支付执行部门负责支付。
  第三章 财务核算

  第十条 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和流转发生了变化,由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提供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附件2)进行会计核算,其上级预算单位不再进行账务处理。未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的财务会计管理,仍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核算凭证,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发生的国库直接支付数据,在次月7日内打印出包括国库直接支付工资、政府采购资金、其他国库直接支付的支出等《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加盖“上海市财政局业务专用章”后返还预算单位作为记账依据。没有市财政局盖章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不能作为有效的会计凭证。

  第十二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会计账务处理,预算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送达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入账,其会计分录为:
  1、行政单位:
  预算内: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经费支出--X类--X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2、事业单位:
  预算内: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事业支出--X类--X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直接支付
  国库直接支出部分构成新增固定资产的,应同时登记固定资产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X设备
  贷:固定基金
  3、建设单位
  预算内: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基建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预算外:借:器材采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待摊投资等
  贷:基建拨款-本年预算外资金拨款等-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三条 国库直接支付的对账方法。
  (一)日常对账。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入账通知书》后,应及时核对所列各项支出,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市财政局核对纠正,并于每季初与市财政局相关处室核对直接支付总额。
  (二)年终对账。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在次年年初向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算单位分别提供包括国库直接支付资金及日常拨付资金的《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3)、《预算单位对账单》(附件4),主管预算单位、一级(基层)预算单位核对无误后,据此编制年度决算。

  第十四条 年终决算。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后,年终决算仍由各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并逐级汇总,由主管预算单位上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略)
附件1:《预算单位国库直接支付申请书》
附件2:《预算单位入帐通知书》
附件3:《主管预算单位对账单》
附件4:《预算单位对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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