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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6-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关于修改〈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 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4年6月26日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对企业报来的减免税申请,在情况清楚、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全面调查了解、审核论证的申请事项,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企业。”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办理审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在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随来随办。”
三、将第十五条删除。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和核准。自收到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之日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凡无问题且资料齐全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复的,视为已备案或核准。”
五、将第二十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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