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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铁政办发[2004]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2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为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已列入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24号)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予以单独核定和下达。其中,对纳入2004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在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

  三、政府采购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需在采购开始前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服务类项目的会议定点、定点印刷、交通工具定点加油、定点维修按有关文件执行,定点供应商的确定实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是指对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额度。采购单位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服务类项目除外)。

  四、各县(市)、区可参照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应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在此标准之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县(市)、区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须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2004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将组织全市政府采购执法情况大检查,重点对采购单位执行本级政府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采购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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