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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4]4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4 | 生效日期:2004-01-01 |
市公安局,各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收费单位接此通知后,于二OO四年四月十五日前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公安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防伪居民身份证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鄂价费[2002]206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申领、换领每证10元;丢失补领每证20元;加快制证(七天之内)每证40元;临时身份证每证10元。
各级公安机关按本通知规定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前必须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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