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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武价费字[2004]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1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3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收费审验工作的通知》(武价办字200418号一并贯彻执行,各项年审报表的填报,仍按武价办字200418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上报我局。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四年三月十九日
省物价局关于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严肃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纪律,根据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省政府第52号令)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全省200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认真做好2003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验工作。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是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地一定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严禁搞形式、走过场和简化工作程序,要充分发挥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制度对制止乱收费的积极作用,以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二、年度审验工作时间:
年度审验工作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从2月中旬开始,至7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各地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年度审验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及省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确实取消,有无变换手法继续收费的;
(二)国家及省已经调整的收费标准是否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有无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三)国家和省已转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是否及时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税务票据的;
(四)《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五)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增加收费频次的;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收费许可证》,有无涂改、转借行为的;
(七)是否存在《收费许可证》逾期使用、不办理年审手续或未更换新证的;
(八)收费单位撤消、职能变化或单位名称改变后末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九)有无其他违纪收费行为。
四、要建立和完善收费年审统计报表制度。为掌握分析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量及其变化情况,加强和发送收费的宏观管理,各地要结合年审工作建立和完善收费年审统计制度,报表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一)、《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见附件二)、《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统计表》(见附件三)。各县、市物价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将报表填好后报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各市、州将各地上报的情况统计汇总后于8月底前统一报送省物价局。
五、年度审验工作要求:
对经年度审验合格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费许可证副本上填写“年检记录”、“年审记录”,并加盖年审专用章。对年度审验中发现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乱收费的,要在《收费许可证》上注明处理意见,并要移交物价检查机构依法处理。
六、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年度审验收费的财务管理,严禁乱收乱支。对国家和省已规定要免收年审费的,各地一定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年审并免收年审费用,也不得借年审费之名,向被管理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所收费用要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使用。
附件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汇总统计表(略)
附件二:省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略)
附件三:公办学校教育收费标准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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