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藏财综字[2004]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19 生效日期:2004-04-19
 

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财税[2004]4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统一、规范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目的适用范围,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04年04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