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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徐残发[2004]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4-2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

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第96号令,即《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征收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凡安置残疾人比例未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的,均属征收对象。

  二、征收标准 各单位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末单位职工人数X1.5%一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人数)X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数字为准)X90%.

  三、征收机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残服机构")委托同级财政、地税部门征收。具体分工配合如下:
  (一)编制部门预算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由各级残服机构核定后,委托同级财政部门代征,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二)非部门预算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本市市区内凡由市各主管局(公司)管理的单位,市及市以上单位占有股份的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市外经局审批的外资企业,在徐州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制企业,市级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部省属驻徐单位的保障金的征收核定工作由市残服机构负责;其他各类企业和组织的保障金的征收核定工作由所在地的区、开发区残服机构负责。市、区、开发区残服机构对应收保障金核定完成后,统一由市残服机构委托市地税部门代征。
  县(市)、贾汪区残服机构负责核定本辖区内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并委托同级地税部门代征,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四、征收程序
  (一)资料申报
  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统一实行《手册》管理制度。各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要求填写《徐州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管理手册》,并将填写好的《手册》于每年的1月底前分别报送所辖市、县(市)、区、开发区残服机构。同时携带本单位下列材料:
  1、劳动用工情况统计表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登记簿;
  2、已安排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
  3、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
  4、残疾职工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5、残疾职工工资领取证明。
  (二)核定比例
  残服机构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的30日内,对用人单位职工人数、残疾职工人数、是否应缴纳保障金等情况予以核实。对经核实未达到安置比例应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计算出应缴保障金数额,依法向其送达《徐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经核实,已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向其出具达比证明,凭此证明参加劳动部门年检。
  拒不按规定提交就业情况表、相关证明资料或者参加评残认定的,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核定应缴保障金。
  (三)资料传递
  1、县(市)、多汪区残服机构应于3月10日前,将各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数额及相关资料,送交同级财政、地税部门,作为代征凭据。
  2、市、区、开发区残服机构应于3月15日前,将委托财政代收的保障金数额及相关资料,送交财政部门,作为代征凭据。
  3、区、开发区残服机构应于2月底前,将委托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数额及相关资料,报送市残服机构。由市残服机构分类汇总,于3月10日前送交市地税部门,作为代征凭据。
  4、财政、地税部门应于3月底前将相关资料进行处理,做好征收准备工作。 (四)保障金征收 保障金的征收期为4月1日-一6月30日。 1、缴纳单位自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在征收期内到指定的征收单位足额缴纳保障金,征收单位应当全额征收。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征收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纳的,对未缴纳部分从当年7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认定后,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并征收。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由残服机构出具《催缴通知书》;仍拒不缴纳的;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直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征收保障金使用专用票据。财政部门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地税部门统一使用《江苏省基金专用缴款书》。
  3、财政、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设立过渡帐户,于每季度末转入财政专户。
  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在转入财政专户后,由残服机构向其出具《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作为收据。市、区、开发区由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全部转入市财政专户,再由市残服机构根据区、开发区核定征收的数额,由市财政专户向区、开发区财政专户划转。
  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统筹调剂列支;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5、财政、地税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向残服机构传递保障金征收情况统计清册。各县(市)、区、开发区残服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向市残服机构报送《保障金收缴、按比例就业情况统计报表》和辖区各单位年报核报情况统计清册。

  五、减免和缓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和缓征。确有困难需要缓缴或免缴的;应于当年2月底前,向残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单位当年度财务报表,由残服机构会同残联、财政、地税部门共同审定后;予以减免或缓缴。

  六、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
  (一)保障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二)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1、补贴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等费用;
  2、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3、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4、配置残疾人培训就业的综合服务设施以及兴办专用于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
  5、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服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6、按规定上缴后备保障金。六县(市)、贾汪区按当年实际到帐总额10%的比例;区、开发区按当年实际到帐总额8%的比例,于每年的8月31日前足额将后备保障金划入市财政专户,其中5%由市残服机构统一上交省残疾人劳服中心。
  7、向财政、地税部门支付代征手续费。
  鉴于市政府第96号令于今年4月20日开始实施,2004年的保障金征缴工作,顺延如下:
  4月20日至5月20日为资料申报期;5月20日至6月30日为核定比例期;7月1日至7月31日为资料传递期;8月1日至9月30日为征收期,征收程序及要求按本文件第四条规定办理。
  市、县(市)、贾汪区残服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财政、地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以确保保障金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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