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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州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2004-03-15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口岸管委会: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为国家编制五年计划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服务,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4]4号)精神,做好自治州的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决定开展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系统总结和评价经济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结构、组织形式、经济效益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和国民经济数据库系统,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要求,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州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经济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切实解决普查中的困难和问题,并要明确专人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要在2004年4月15日之前完成。各级普查机构要选调组织协调能力强、业务精、作风过硬的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二、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时间长、任务重。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规定,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要解决好普查工作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统筹安排,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普查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州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的投入状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方面的事项,请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和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落实;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办负责;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部门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自治州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自治州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

  四、加强宣传动员,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的宣传形式,积极宣传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增强普查对象参加普查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实现全社会共同积极支持配合普查的工作局面,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树立质量观念,依法普查,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普查工作任务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把抓工作质量贯穿于普查工作的始终,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要建立质量责任制,层层把关,分级负责。要按照普查方案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我州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做到普查与统计执法、普法相结合。凡在我州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经济普查工作的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对于干扰经济普查工作和弄虚作假造成数据不实的要严肃查处,并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行政处罚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自治州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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