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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税[2004]1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3-23 | 生效日期:2004-03-23 |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
2004年03月23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中“为控制出口,暂停尿素出口退税一年”的规定,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2004年3月25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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