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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监察厅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政办发[2004]1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2004-05-24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制订的我省《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问题的要求和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决定,2004年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1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开展专项检查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对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已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思想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在检查工作中,切实把握以下三点: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切实解决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支付、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进一步摸清底数,全面了解和掌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督促各级政府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土地管理政策和耕地保护制度。
(三)严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并解决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努力做到“违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挪用、侵占农民集体土地款案件受到查处;农民因土地上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

  二、检查的重点及具体内容
这次专项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有关征地补偿规章、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是否进行清理并修改或废止。
(二)各级政府是否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实行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的规定。
(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核算和支付情况,包括各级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是否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核算补偿费;应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发放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包括征地补偿费是否纳入村集体财务并实行专项管理和监督;村集体财务是否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是否按规定在村集体和农民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被征地农户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在管理和使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
(五)纠正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情况,包括各级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有无监督措施;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清理;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是否依法依纪作了处理。

  三、组织领导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纳入省治理整顿上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统一协调和指导。四部门成立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办公室组成人员为:
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李汉国;
办公室副主任: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总队调研员杨佳贤;
办公室成员: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各1-2人。
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建立和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自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一级抓一级,推动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要严格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各地和各部门要严格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检查工作走过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行为。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落实政策规定,甚至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查处违纪案件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保证,注意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纪行为。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检查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逐级抽查的方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以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内容,从征地项目入手,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后需达到的标准是:建立了清理自查工作机构、清理登记全面准确、上报了各项统计报表,自纠整改问题和查处案件成效明显。
(二)逐级抽查阶段(7月15日至9月30日)。抽查工作自下而上逐级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于7月底以前完成对所辖乡(镇)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乡(镇)总数的30%;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及有关部门要于8月底以前采取检查或交叉检查方法完成对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县(市、区)总数的30%,专项检查情况于9月10日前报省专项检查办公室;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于9月底以前完成对地、州、市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地、州、市总数的30%。
(三)总结阶段(10月10日前)。抽查结束后,各级政府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巩固成果。省专项检查办公室要于10月10日前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计署报送这次专项检查的情况报告,同时做好迎接国务院联合检查组检查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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