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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5-28 | 生效日期:2004-05-28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2004年5月28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浙江省会计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6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的决定》修正)。
(三)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四)浙江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和治安许可证若干规定(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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