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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通过三堡船闸标准船过闸费实行优惠政策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4]1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17 生效日期:2004-06-17
 

省交通厅:

  根据交通部及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河南省、安徽省、上海市政府《关于<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请示>(交水发[2003]455号)和《关于发布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示范工程行动方案的公告》(交通部第17号)精神,为加速淘汰挂桨机船,推广使用标准船型,决定在一定期限内降低通过三堡船闸的标准船型过闸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船型船舶。标准船型船舶是指按照交通部《关于公布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的公告》(交通部第18号公告)公布的京杭运河标准船型系列要求所建造的标准型船舶。

  二、标准船型船舶过闸费标准。标准船型船舶在2004年下半年通过三堡船闸时,其过闸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0%;在2005年通过三堡船闸时,其过闸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30%;在2006年通过三堡船闸时,其过闸费标准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

  三、其他各类船舶在2004年下半年至2006年12月31日通过三堡船闸时仍执行现行收费标准。

  四、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类船舶通过三堡船闸时,均恢复执行原收费标准。

附件:京杭运河浙江段三堡船闸过闸费征收标准(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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