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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4]6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22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公安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略),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本费标准为:申领、换领、换发2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40元/证。
  公民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10元/证。

  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相片信息由公安机关在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采集,不向公民收取费用。公民自愿索取热升华打印数码相片的,按每版4元(5张1寸)或每版6元(8张1寸)的标准收取打印工本费。

  三、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已包括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等相关表格、数码摄像、邮寄费、材料费、制作成本费等相关费用,不得在工本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四、为切实减轻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经济负担,对下列情况予以减免工本费,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乡居民,以及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未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子女,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免收工本费。
  (二)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减半征收工本费。
  (三)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发工作尚未推开地区需要换发防伪居民身份证的,其收费减免政策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5]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发之日起执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200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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