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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拨基数的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政文[2004]1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6-12 生效日期:2004-06-1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拨基数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继续做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确保我市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郑州市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拨基数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劳社养老〔2001〕51号)精神,为理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征拨关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2年年底前市政府规定的各项地方补贴,实行同征同拨,即:既纳入在职人员工资的征收基数,也纳入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拨付基数。2003年元月以后,市政府新出台政策增加的地方补贴,不再纳入征收、拨付基数,未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给付项目的部分,从原经费渠道列支。

  二、将原按在职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双基数征收改按单基数征收,并适度提高保险基金筹集比例。按照保险基金筹集“以支定收、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经过反复测算,拟将社会保险基金单基数征收的筹集比例暂定为39%,其中单位缴纳部分为35%,个人缴纳部分为4%。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拨付基数的调整,从2004年元月1日起开始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单基数筹集的调整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四、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暂不执行此规定。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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