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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配偶无固定收入、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04)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委老[2004]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03-25 | 生效日期:2004-01-01 |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配偶无固定收入、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偶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4元。配偶享受征地养老补贴或月收入低于364元的,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参照此标准予以补足。
二、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4元。
三、上述两项条件都符合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可同时享受。
四、以上所需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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