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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配偶无固定收入、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2004)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委老[2004]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3-25 生效日期:2004-01-01
 

  经研究,决定对本市配偶无固定收入、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偶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64元。配偶享受征地养老补贴或月收入低于364元的,离休干部的生活补贴参照此标准予以补足。

  二、子女残疾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44元。

  三、上述两项条件都符合的离休干部,其生活补贴可同时享受。

  四、以上所需经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行政事业单位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员会老干部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04年3月25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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