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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承办机构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银发[2004]112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04-05-21 | 生效日期:2004-05-25 |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的发展,同意从2004年5月25日开始将你们开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的分行范围进一步扩大(分行名单见附件)。
请你们将上述分行开办柜台交易业务的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业务推广分行名单(略)
中国人民银行
20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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