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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银监办发[2004]151号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发文日期:2004-04-30 | 生效日期:2004-04-30 |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拓展商业银行信息渠道,推动商业银行有效控制和防范信贷风险,银监会决定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定期收集、汇总客户大额授信和房地产、汽车贷款违约客户情况,并向有关机构反馈,为风险分析和管理提供有效信息。
现将统计报表和报表填报说明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机构和内容
统计信息的填报机构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行、省级分行、地市级分行。
“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统计内容为:授信额度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各个客户情况。
“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统计内容为:房地产、汽车零售贷款连续违约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客户情况。
报表见附件1、附件2,填报说明见附件3、附件4。
二、报送具体要求
(一)报送频率和时间
报送频率为月,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总行应于月后15日内(逢节假日不顺延)向银监会报送。各银监分局、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向银监局报送时间,以及各商业银行地市级行向银监分局报送时间,由各银监局和各银监分局自行确定。
各银监局和商业银行总行向银监会试报时间为2004年5月26日前,报送2004年4月末的数据。正式报送自2004年6月15日起,按本制度要求报送。
(二)报送方式
各总行向银监会、省级分行向银监局、地市级分行向银监分局报送。之后,各银监分局向银监局报送辖内各行数据,各银监局向银监会报送辖内各行数据。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数据报入所在省银监局后一并报送银监会。
通过电子文件报送。电子文件接口规则及电子文件传输方式等将另文下发。
(三)其他要求
这两项统计针对性强,涉及内容广,各机构应加强内部协调,统一管理,保证准确、及时、完整地报送信息。如果发现故意漏报、瞒报、虚报、迟报等现象,银监会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填报机构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略)
1-1: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总行填报)
1-2: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省级分行填报)
1-3: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地市级分行填报)
2-1:房地产、汽车零售贷款违约法人客户情况统计表
2-2:房地产、汽车零售贷款违约个人客户情况统计表
3:《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填报说明
4:《房地产、汽车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表》填报说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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