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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转托管相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银监办通[2004]114号 |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 |
发文日期:2004-05-21 | 生效日期:2004-05-21 |
各银监局:
2003年以来,券商挪用农村信用社国债现象屡有发生,随着部分券商的关闭和被接管,券商风险正在陆续转变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为督促农村信用社(合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进一步规范国债投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进行国债转托管。农村信用社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财库[2003]1025号),将已购买的、可跨市场转托管品种的国债从其他托管机构全部转托管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目前可跨市场转托管的国债品种为96国债(6)、97国债(4)、99国债(5)、02国债(15)、03国债(1)、03国债(7)、03国债(1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代码分别为000696、009704、009905、010215、010301、010307、010311。未在国债登记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的农村信用社要尽快开立账户,并进行转托管。转托管工作应在2004年9月30日之前完成。
二、摸清底数。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所附报表对截止到2004年6月30日前所购买的国债按照品种进行统计,各银监局要在7月20日前将统计结果报银监会合作部。
三、加强监管。各监管部门要确保农村信用社按时完成转托管工作,并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在证券交易所购买的所有现期不能进行转托管的国债形态,督促农村信用社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降低这部分国债的风险。
四、各家农村信用社要逐步压缩未托管在国债登记公司的国债余额,并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债券投资监管工作的通址 (银监办通[2003]35号)要求,规范新增国债投资行危
请各银监局接文之后,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农村信用社。
附件:农村信用社国债投资情况统计表(略)
2004年5月21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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