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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号--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7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4-05-25 生效日期:2004-05-25
 

  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2]742号),现将2004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2004年补贴车辆范围为:2003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期间报废、拆解的,使用年限在8-10年之间(即注册登记日期在1992年1月1日-1994年12月31日期间)的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补贴标准为:人民币4000元/辆。
  上述大型载货汽车是指总质量在4500KG(千克)以上(含4500KG)的载货汽车,以及准牵引总质量大于4500KG的半挂牵引车;大型载客汽车是指乘座人数(包括驾驶员)在19人以上(含19人)的载客汽车。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大型载货、载客汽车范围。
  符合上述补贴范围,未领取补贴的老旧汽车车主,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贴资金。

财政部
商务部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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