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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买断式回购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债字[2004]2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24 生效日期:2004-05-24
 

各结算成员:
  为促进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签署回购主协议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要求,市场参与者在办理买断式回购业务前,应签订《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在《关于增加买断式回购功能的通知》(中债字[2004]23号)中,已对结算成员签署《主协议》的要求、方式等做出了明确说明。为取得办理买断式回购业务的履约保证,各结算成员应抓紧签署《主协议》,我公司将及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对已签署《主协议》的成员名单进行公告。结算成员如在未签署《主协议》情况下,或与其他未签署《主协议》的成员进行买断式回购业务操作,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二、关于业务收费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规则》(中债字[2004]23号文附件)规定,对提供该业务的结算过户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现予以进一步说明。
  (一)收费标准。首期结算成功后,我公司向结算双方分别收取过户服务费,每笔200元。如因违约导致结算失败,我公司按回购逾期交割每笔1000元或回购逾期清偿每笔5000元向违约方收取。
  (二)开始收费时间。从办理第一笔买断式回购业务开始进行计费。
  (三)收费方式。与现有其它业务结算过户服务费相同,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收费办法》办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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