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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买断式回购业务结算功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中债字[2004]2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5-19 生效日期:2004-05-19
 

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1号),中央债券簿记系统将于2004年5月20日增加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结算功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成员开办买断式回购业务,除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按照我公司制定的《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细则》(见附件,本细则适用于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三期升级之前)的有关要求进行操作。
  二、我公司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通过买断式回购风险监测系统进行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的日常监测;按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的信息;如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上报。
  三、结算成员签署《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后,方可办理买断式回购业务。对于违反此规定的结算成员,我公司将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细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暂行细则

  为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交易结算操作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细则。
  第一条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成员进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并按本细则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条 中央结算公司为签署《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的结算成员办理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

  第三条 结算成员达成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后,应及时向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以下简称“簿记系统”)发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结算指令,交易结算双方的结算指令匹配成功后自动生成首期结算合同和到期结算合同,簿记系统据此办理债券的交割过户手续。结算双方应保证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于指定交割日日终前完成。

  第四条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双方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债券结算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两种,待条件具备后,将增加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第五条 买断式回购期间内发生债券付息,利息由中央结算公司划付至债权登记日日终登记的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结算双方的约定及相关指令办理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的保证券冻结及划转等服务。结算双方在办理保证券结算业务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联系办理保证券密押备案手续。

  第七条 结算双方如选择采用保证券,则应在确认保证券冻结手续完成后,再办理债券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

  第八条 交易结算双方就保证券达成协议后,保证券提供方应提交《保证券冻结申请书》(见附件1),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托管部据此办理债券冻结手续,并向其对手方传真保证券冻结确认。

  第九条 买断式回购到期交割成功后,保证券的解冻须由保证券提供方的对手方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提交《保证券解冻申请书》(见附件2),托管部据此办理债券解冻手续。

  第十条 《保证券冻结申请书》和《保证券解冻申请书》应按要求填写备案的密押和加盖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保证券提供方可以通过簿记系统终端查询债券冻结和解冻情况。

  第十二条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双方可以通过各自的簿记系统终端查询结算指令、合同交割单、账户资料和业务台账等相关凭证。
  对于券不足或款不足所造成的结算合同失败,结算成员可以通过各自的簿记系统终端收到《交割失败通知》和《买空(或卖空)通知》。

  第十三条 结算成员办理应急业务,应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相关规则,事先在中央结算公司预留所有印鉴、密押等资料。

  第十四条 买断式回购业务与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应急密押公式相同。

  第十五条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结算成员委托代办发送应急结算指令,中央结算公司不对结算成员用于结算的资金或债券是否足额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六条 选择见券付款和见款付券结算方式的结算成员,如在交割日发生应急业务,需填制《收、付款交易确认应急指令书》。

  第十七条 结算成员应保证向中央结算公司出具的《买断式回购应急指令书》和《收、付款确认应急指令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涂改。除签字以外的要素,应以打印文本填制,要素填写不全、印章、密押不符的应急指令书视为作废指令,须重新编制。

  第十八条 结算成员应于指定交割日债券簿记系统接收指令截止时间前30分(16:00点前),将应急指令书传真至中央结算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接收到结算成员的《交易结算应急指令书》或《收、付款确认应急指令书》后审核应急指令书中的印鉴和密押与预留印鉴和密押是否相符,并将审核无误的应急指令在交割日内录入债券簿记系统。

  第十九条 结算成员应在发送应急指令后及时向市场部查询应急指令审核与录入的办理情况,交易结算完成后,结算成员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托管部查询交割情况并索要交割单,以此作为记账凭证。

  第二十条 中央结算公司将按照人民银行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中的授权,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的日常监测工作,对未签署《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而开办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和因错发、漏发结算指令而导致在交割日未完成结算业务等违反操作规程的结算成员,视其程度发出提示或警示,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买断式回购结算业务中的异常行为。

  第二十一条 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到期时,结算双方中任意一方出现不能履约的情况,需按照《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中的违约处理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债券信息网(http://www.chinabond.com.cn)为结算成员提供买断式回购业务的结算行情和相关统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 买断式回购业务的收费标准为向结算双方各收取200元/笔。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中央结算公司。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保证券冻结申请书(略)
   2.保证券解冻申请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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