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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国税函[2004]18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4-03-17 生效日期:2004-03-17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移动通讯费补贴在市局核定给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经费内解决,在“税务经费支出――公用支出――邮电费――电话通讯费”科目列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财[200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根据《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就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保证工作联系畅通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凡领取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税务人员,必须保证通讯联系畅通。税务人员应及时将本人的移动通讯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报告本单位,并保持移动通讯工具处于开启状态,以便工作联系畅通。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汇总掌握本机关工作人员的移动通讯联系方式,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以方便相互间工作联系。

  三、领取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不能保证工作联系畅通,以致影响正常工作或者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费用补贴发放机关有权暂停发放。

  四、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证工作联系畅通的具体实施办法。
对税务系统特殊工作岗位人员的范围、条件及审批程序的确定,总局将另行明确,各地不得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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