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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和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国税发[2004]11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4-06-11 | 生效日期:2004-06-11 |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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